2008年第3期
诏令类文体(二):制书、诰、敕书
作者:吴承学 刘湘兰
虽然制书的使用场合和行文格式比较复杂,但从后世文集所选秦汉制书来看,其作为“制度之命”的特征更为突出。如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制”类文章选有《秦始皇除谥法制》、《始皇除封建制》。《秦始皇除谥法制》曰:
肤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秦始皇的这篇制书,就是为废除自古以来的谥法制度,并确立一种新制度而发布的公文。又如黄佐《六艺流别》“制”文类收录三篇汉代制书,有汉高祖《天子所服制》、汉武帝《有司举贤制》、《议博士弟子制》,此类制书都是先由有司进行讨论,再将制定的决议进奏皇帝,皇帝批答曰“可”,由此形成一项国家制度。以汉高祖的《天子所服制》为例,《汉书•魏相丙吉传》记载,汉高祖曾诏令群臣“议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当时的相国萧何、御史大夫周昌、将军王陵、太子太傅叔孙通等人商议说:“春夏秋冬天子所服,当法天地之数,中得人和。故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下及兆民,能法天地、顺四时,以治国家,身亡祸殃,年寿永究,是奉宗庙安天下之大礼也。臣请法之。中谒者赵尧举春,李舜举夏,儿汤举秋,贡禹举冬。四人各职一时。”群臣商议后,由大谒者襄章上奏给汉高祖。高祖审阅后,制曰“可”。由此,汉代皇帝一年四季中的衣着服饰作为一项有利于“奉宗庙安天下”的礼制得到确立。刘勰《文心雕龙•书记篇》云:“制者,裁也,上行于下,如匠之制器也”,说明制书具有强制性与规范性。
汉代王言初定时,制书与诏书有时很难区分,如汉文帝的《除肉刑诏》,从其内容而言,似乎也符合“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的定义。而且汉代皇帝发布命令时,经常首称“制诏”。一些学者如吴曾祺、薛凤昌和詹等人据此认为汉代的制与诏并没有区别。郝经则认为“制诏”二字联用具有特定意义,即“特有处置,告谕大臣,则曰‘制诏’”(《郝氏续后汉书》)。但是,蔡邕《独断》将“制诏”分开解释,他说:“制诏,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制也。诏,犹告也,告教也。”根据禁邕的解释,制是法制,由皇帝发布并形成稳定的法令制度。诏则是告示天下、告诫与教导之意,此处的“诏”并非文体意义,而是作为动词使用。从文体功能来说,制书直接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具有更强的制约性。
唐宋时期,制书在功能和语体表达上与汉代不同。据《旧唐书•则天皇后本纪》记载,由于武则天名“曌”,为避讳,“遂改诏书为制书”。此时期的制书兼有诏书的功能。徐师曾《文体明辨•制》对唐宋制书的文体体制进行了描述,他说:“唐世,大赏罚、赦宥、虑囚及大除授,则用制书,其褒嘉赞劳,别有慰劳制书,余皆用敕,中书省掌之。宋承唐制,用以拜三公、三省(门下、中书、尚书)等官,而罢免大臣亦用之。”总体而言,“以制命官”,是唐宋的制度。制书的语体以骈俪文为主,便于当庭宣读。
诰
诰的原义有告知、告诫和勉励之意。《尚书》中的诰较多,所以古人称诰是《尚书》“六体之一”。《尚书》现存最早的诰为《汤诰》,是商汤要求众官勤于政事,若有懈怠将予以惩罚的告示。早期的诰不只限于王言,可以君臣相告,上下相告。如《仲虺之诰》是下以诰上,《大诰》、《洛诰》之类则是上以诰下。
自秦始皇改命、令为制、诏后,汉承秦制,秦汉时期王言很少用诰。汉武帝元狩六年,始有诰文出现,据《汉书•武帝纪》载:“庙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初作诰。”此诰当是承《康诰》、《唐诰》封王用诰之古意。另外王莽篡位时,曾仿《周书》做《大诰》。东汉张衡有《东巡诰》,颇为后世推重,其文曰:
惟二月初吉,帝将狩于岱岳,展义省方,观民设教。率群宾,备法驾,以祖于东门,届于灵宫。是日也,有凤双集于台。壬辰,祀上帝于明堂。帝曰:“咨予不材,为天地主,栗栗翘翘,百僚万机,心之谓矣。孰朕之劳,上帝有灵,不替朕命,诞敢不祗承。凡庶与祭于坛之位者曰:怀尔邦君,寔原先帝,载厥太宗,以左右朕躬。”群臣曰:“帝道横被,旁行海表。一人有韪,万民赖之。从巡助祭者,兹惟嘉瑞。”乃歌曰:“皇皇者凤,通玄知时。萃于山趾,与帝邀期。吉事有祥,惟汉之祺。”帝曰:“朕不敢当,亦不敢蔽天之吉命。”
此诰主要是记载汉安帝东巡泰山祭天事,专意褒美。文辞古雅,庄重温润,颇有三代遗风。又有西晋夏侯湛的《昆弟诰》,是对自己兄弟的谆谆教诲之辞,语意舒缓,行文流畅,古风犹存。虽然汉晋期间的诰文不多,但不论从文体功能还是从语言表现方式来说,此时诰文的创作都保留了先秦诰文的特色。
唐宋之后,诰的文体职能发生了变化,主要用于除授官职。据苏鹗《苏氏演义》记载:“诰者,告也,言布告王者之令,使四方闻之。今言告身,受其告令也。”《新唐书•选举志》记载朝廷除授官职时“皆给以符,谓之告身”。吴曾祺《文体刍言》又有“告词”体,“所以授入仕者,即诰之异名,与唐代之告身,亦大略相似”。可见唐时所谓“告身”,与“诰”相近,即是皇帝授官之诰令。吴讷《文章辨体》“制、诏”条认为唐时“告身”用来授六品以下官吏,言之不确。唐李肇《翰林志》记载“凡将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绫纸”,又据《新五代史•刘岳传》:“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由是百官皆赐告身,自岳始也。”可见告身最初只用于任命高官,后来才有百官皆赐告身的制度。宋代,除拜三公、三省长官用制书外,授其他官职时多用诰文。而且,宋代的诰文除了授官之外,还可用来“追赠大臣、贬责有罪、赠封其祖父妻室”。王应麟《辞学指南》以宋代曾肇的《侍御史除右谏议大夫诰》为范文:
敕:朕惟天圣之初,仁宗在位时,则有鞠咏、刘随、曹修古、孔道辅之徒,迭任言责,故能振肃纪纲,裁戢奸幸,一时之盛,号为得人。终仁宗世四十余年,虚怀纳谏,言路无壅者,此数君子开导之力也。朕以冲眇,获主大器,夙夜恐惧,唯祖宗是宪。故自即位以来,旁求哲士。或拔于冗散,或起于废逐。置之台省,庶广聪明。果得忠良,以辅不逮。具官某,刚毅正直,清明惠和,守古据经,论议不苟,履仁蹈义,操行有常。擢自小官,处之谏列,而能信道不惑,遇事辄言。进贤退奸,尔实有力。执法柱下,风望弥高。不有褒升,何以示劝?谏大夫掌侍从规讽,职清地重。今以命尔,以旌尔直。尔其朝夕纳诲,以广朕心。尚继天圣之风,以有无疆之问。可。
可以说,其语言风格、内容格式在宋代诰文中具有代表性。
明清两代,诰也是用来封官授职。《明史•职官志》:“中书科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诰敕,公侯伯及一品至五品诰命、六品至九品敕命。”清承明制,诰的使用基本相同。
文体学家往往将“制”与“诰”放在一起加以讨论,并对二者的文体体制进行了比较辨析,如吴讷《文章辨体》、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薛凤昌《文体论》等。其原因可能是自唐宋以来授官既用诰文,也用制书,二者文体功能相近。不同的是,制书主要用来拜三公、三省的大官员,而“诰”则只用来宣告一些庶职的委任。明代的情况恰好相反,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对此有详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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