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2期
乌台诗案史话之四:涉案作品的文本分析
作者:莫砺锋
奇怪的是,其实东坡还有不少诗歌明显寓有讥讽新政之意,比如《吴中田妇叹》揭露吴越农民在天灾与苛政的双重压迫下生不如死的惨状,其中的“龚黄满朝人更苦,不如却作河伯妇”二句锋芒直指执政的新党诸大臣。又如《雨中游天竺灵感观音院》中的“农夫辍耒女废筐,白衣仙人在高堂”二句,分明是讥刺当政者不恤民情。这些诗肯定都已刻在《钱塘集》中并上缴御史台,而且说不定早被沈括进呈给神宗了,李定、舒亶他们反倒视而不见,东坡的供状中也一字未提。也许是诗案中已经涉及,但是有关的材料没有保存下来。
从上面的文本分析来看,在乌台诗案中受到追究的东坡诗文中确有不含讥讽的作品,这是连御史们也不否认的。在最后的结案文书中,章传等四十七人被定性为“承受无讥讽文字”者,即是明证。另有许多诗文则是确实含有讥讽之意的,这一点东坡也不完全否认。虽说东坡的供状是在反复威逼下言不由衷的产物,但关于作品中的讥刺之意的分析却并非全是无中生有。当然,东坡的讥讽主要是针对当时执掌朝政的新党大臣的,并无针对皇帝本人的不恭之词。李定等人非要从中归纳出“指斥乘舆”的大逆不道之罪,实属包藏祸心的恶意曲解。
乌台诗案最后由宋神宗亲自下旨定性,判定东坡犯了“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的罪行,并处以勒停两官、贬往黄州的惩罚。对东坡的处罚是重是轻,当时的人们肯定有种种不同的议论。但后人应该追问的却是,为什么“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便是犯罪?
从孔子开始,“诗可以怨”便成为中国诗歌的传统精神。一部《诗经》,其中讥刺时政的作品不胜枚举。汉儒解诗时提出的“美刺之说”,堪称代表官方意识形态的诗学纲领,其中的“刺”与“美”平分秋色,同样都是受到封建统治者肯定的诗歌主题。相传上古时代曾有“采诗”制度,朝廷派出专人到社会上广泛地收集诗歌,借以了解民间疾苦以及百姓对朝政的议论。此事的真实性虽然无法证实,但至少说明古人在价值观上对它的肯定。如果从诗歌自身的性质来看,揭露社会弊病,讥刺政治的黑暗面,以及抒发诗人内心的牢骚哀怨,正是诗歌的根本价值之所在。从《诗经》到“古诗十九首”,再到杜甫、白居易,“讥讽朝政阙失”正是诗歌史发出的最耀眼的一道光辉。然而东坡竟因此而获罪了,竟因此受到沉重的处罚了,连收受了东坡诗文的人也因此获罪了,无论从诗歌的政治功能还是文学功能来看,这都是对诗歌传统的粗暴违反。在以“文治教化”而傲视汉、唐的北宋,竟然发生了“乌台诗案”的文字狱,真是咄咄怪事。《宋史》卷二四二《慈圣光献曹皇后传》记载,曹太后闻知东坡因作诗下狱,对神宗说:“捃至于诗,其过微矣。”可见连居于深宫的太后都知道以诗罪人的“乌台诗案”是不该发生的。“乌台诗案”开创了高压政治和文化专制的恶劣风气,仅隔十年,重掌朝政的旧党如法炮制,制造了打击新党人物蔡确的“车盖亭诗案”。再过十多年,由宋徽宗、蔡京等人主导的文化专制变本加厉,不但下诏销毁东坡及司马光等人的文集之板,而且连司马光的史学巨著《资治通鉴》都险遭禁毁。以宋太祖制定“不得以言罪人”的“祖宗家法”为起点,以宋徽宗禁锢一切言论、甚至下诏禁止士大夫作诗为终点,北宋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生态发生了每况愈下的大滑坡,“乌台诗案”正是这个下滑过程中最显著的一个转折点。对此,宋神宗和李定等人是难辞其咎的。
编者按:莫砺锋教授《漫话东坡》一书即将由凤凰出版社出版。维古文章,言必己出。缀词缉句,文之蟊贼。手抉云汉,斡造化机。气高天下,乃克为之。猗嗟若人,冠冕百代。忠言谠论,不顾身害。凛凛大节,见于立朝。放浪岭海,侣于渔樵。岁晚归来,其文益伟。波澜老成。无所附丽。昭晰无疑,优游有余。跨唐越汉,自我师模。贾马豪奇,韩柳雅健。前哲典型,未足多羡。敬想高风,恨不同时。掩卷三叹,播以声诗。
(宋孝宗赵《东坡全集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