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2期

诏令类文体(一):诏书

作者:吴承学 刘湘兰




  自汉至唐,诏书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其语言从散体转变为骈体,风格由古朴趋于雅丽。由于骈体文具有便于宣读的优势,唐宋时期的大部分公文文书以骈体文来写,诏书也不例外。不过唐宋时期的诏书也有用散体来写的,诏书用骈用散都是可以的,所以宋人吕祖谦说:“诏书或用散文,或用四六,皆得。”(《玉海》卷二百二)
  虽然唐宋时期的诏书以骈体为主,但宋代以后,古文复兴,在很多学者眼中,骈体诏书讲究对偶辞藻,伤于雕琢,难与散体诏书比肩。宋祁在《宋景文笔记》中说:“文有属对平侧用事者,供公家一时宣读施行以便快,然不可施于史传。余修《唐书》,未尝得唐人一诏一令可载于传者,唯舍对偶之文近高古者,乃可著于篇。大抵史近古,对偶宜今。以对偶之文入史策,如粉黛饰壮士,笙匏佐鼙皷,非所施云。”诏令本应是史书记载的重要内容,由于是骈体,竟然被排除于史书之外,宋祁对骈体文的鄙薄之意不言而喻。清代学者张谦宜更是认为汉代“文帝诸诏,直露其爱民忠厚之心,令人感叹。后世改为四六一派,支饰烦言,皆无足称”(《斋论文》卷三),对四六体诏书一概予以否定。其实,六朝以来,大量骈文诏书同样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也有不少诏书文辞得体切当,对其价值一概抹杀是不客观的。
  诏书带有很强烈的政治色彩和实用性,而且相当程式化,若从纯文学的角度来看,诏书本身并非文学作品。但是,从中国古代传统文章学的角度来看,诏书却是古代比较重要的文章之体。它是“王言”,为了表现出庄重与尊严,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威性,诏书必然在语言修辞上有特别的要求,必须有独特的文体体制与文体风味。所以《后汉书》卷七五记载陈忠上疏说:“古者帝王有所号令,言必弘雅,辞必温丽。垂于后世,列于典经。”我们还要注意到,中国古代许多诏书,其实是由专门机构的大臣代拟的。比如两汉时代的诏书,由尚书拟写。所以刘勰说:“两汉诏诰,职在尚书。”唐代的诏令则由翰林学士拟写。这些大臣,无不是经过严格训练、具有高超写作技巧的文章高手,甚至不乏文章大家,如宋代的欧阳修、苏轼都草过诏书。近代文学家、文论家林纾认为诏书措辞以冷静客观、简洁明白最为重要,最高境界当为“持以中正之心,出以诚挚之笔”(《春觉斋论文》)。相对其他身份的个人创作文体而言,诏书为了体现最高的权威性,其语言更应该典雅、纯粹、规范和准确。
  当然,除了语言修辞之外,从文章学的角度,诏书也可给人审美上的感受。诏书作为皇帝专用的文体,除了显示最高权威之外,针对不同对象、不同事务的诏书,各具有独特的意味。《文心雕龙·诏策》上说:
  夫王言崇秘,大观在上,所以百辟其刑,万邦作孚。故授官选贤,则义炳重离之辉;优文封策,则气含风雨之润;敕戒恒诰,则笔吐星汉之华;治戎燮伐,则声存洊雷之威;眚灾肆赦,则文有春露之滋;明罚敕法,则辞有秋霜之烈;此诏策之大略也。
  所谓“重离之辉”、“风雨之润”、“星汉之华”、“洊雷之威”、“春露之滋”、“秋霜之烈”形象地说明了不同诏书具有不同的感情色彩及由此而产生的艺术感染力。宋代楼昉编有《东汉诏令》,他在《后序》中说自己“幼嗜《西汉书》,每得一诏,辄讽味不忍释。噫!一何其沈浸醲郁,雍雍含咀,入人之深也”。正是指自己在阅读西汉诏令时所得到强烈的感受,这种感受,既有政治伦理内容方面的感动,也有文章形式方面的审美享受。又如林纾特别推崇唐太宗李世民的诏书,认为唐太宗的诏书,各具情态,“其中或纬以深情,或震以武怒,咸真率无伪,斯皆诏敕中之极笔也”(《春觉斋论文》)。再如陆贽拟制的诏书令“武人悍卒,无不挥涕激发”,“山东士卒闻书诏之辞,无不感泣,思奋臣节”(权德舆《陆贽翰苑集序》)。作为纯粹的公文文体,诏书的这种艺术感染力使其具有与众不同的审美特质。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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