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学论争—李希凡和何其芳的笔墨官司








  李希凡和蓝翎是1954年大讨论的发难者,他们在讨论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尤其认为贾宝玉是新人形象的观点,以及《红楼梦》的思想倾向是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反映,遭到红学界一部分人的反对,其中持异议最力者是何其芳。
  何其芳在1956年写的《论红楼梦》的长文中,用很大篇幅来诘难以李希凡和蓝翎为代表的强调新的经济因素的作用的观点。为此他考察了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唐甄、颜元、戴震等清初思想家,认为这些学者的思想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根本不能代表当时新兴的市民阶层。他批评说:“用市民说来解释清初的思想家和《红楼梦》,其实也是一种教条主义的表现。这是搬运关于欧洲的历史的某些结论来解释中国的思想史和文学史。”②何其芳:《论红楼梦》第158页、第16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他还说,这样来解释《红楼梦》,实际上是“老的牵强附会再加上新的教条主义”②。批评的措词相当严厉。
  李希凡对何其芳的批评没有立即作答,但对何其芳发表的《论阿Q》和《关于诗歌形式问题的争论》两文,却提出了质疑,前者在1956年,后者在1959年何其芳的《论阿Q》载于1956年9月的《人民日报》,李希凡的《典型新论质疑》发表在1956年12月号《新港》上;何其芳的《关于诗歌形式问题的争论》载于《文学评论》1959年第1期,李希凡的《对待批评应当有正确的态度》发表在1959年4月号的《诗刊》。。因此,李、何论争不止在红学一个领域。1964年,何其芳在为《文学艺术的春天》一书所写的序言中,就阿Q的典型问题和诗歌形式问题,系统反驳李希凡的质疑,用了一万多字的篇幅何其芳:《文学艺术的春天》第10至第33页,作家出版社1964年版。。1965年,李希凡在《新建设》杂志发表进一步诘难的文章李希凡:《关于阿Q、典型、共名及其他》,载《新建设》1965年第2期。,两个人的笔墨官司愈演愈烈。1973年,《红楼梦评论集》印行第三版,李希凡在后记和附记中,对何其芳的观点又作了一次总清算李希凡、蓝翎:《红楼梦评论集》第三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虽主要集中在贾宝玉和林黛玉的典型意义及《红楼梦》的思想倾向上,但由于当时的环境和气氛,何其芳处于不能答辩的境地,正常的学术讨论已无可能。
  本来《红楼梦》的思想倾向和明清之际的思想潮流是什么关系,贾宝玉的身上有没有新的思想的萌芽,纯属具体的学术问题,研究者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坚持自己的独立看法;但遗憾的是,李、何论争未能在学术层面上深入探讨,反而因环境气氛的影响使双方在感情上出现了隔阂。